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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白水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城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現將《白水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白水縣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8日

白水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縣人民政府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陜西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規定》(省政府令第229號)《渭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縣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在縣委領導下,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包括:

(一)制定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社會管理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編制和修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縣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縣政府確定的重要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政府重大投資、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對前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財政政策、制定規范性文件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本規定。執行上級既定決策部署、未加具體貫徹意見轉發上級文件所作出的決定、縣政府人事任免決定和制定政府內部事務管理措施不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縣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決策原則,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從實際出發,運用科學技術和方法,尊重客觀規律,適應本縣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條 縣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民主決策原則,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保障人民群眾、社會各界通過公開征求意見、座談會、聽證會以及調查問卷等多種途徑和形式參與決策。

第七條 縣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依法決策原則,嚴格遵守法定權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證決策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市其他有關規定。

第八條 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于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范圍或者應當在出臺前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情況應當作為考核評價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決策事項執行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決策執行單位)及其領導人員的重要內容。

第十條 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年度決策事項目錄的征集、會議安排,并負責組織決策后評估。

決策承辦單位負責組織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

縣司法局負責決策事項的合法性審查。

縣審計局按照規定對決策事項進行監督。

縣政府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決策事項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決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節 決策啟動

第十一條 對各方面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后,報請縣政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一)縣政府領導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二)各鎮人民政府、城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政府工作部門(含縣政府派出機構,下同)向縣政府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應當論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和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縣政府或者通過縣政府相關部門向縣政府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第十二條 縣政府決定啟動決策程序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明確決策承辦單位:

(一)縣政府領導提出的決策事項,按照縣政府工作部門的法定職責確定決策承辦單位。涉及多個部門的,以其中的主責部門為決策承辦單位;無主責部門的,由縣政府領導指定決策承辦單位;

(二)各鎮人民政府、城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政府工作部門提出的決策事項,提出單位為決策承辦單位;

(三)縣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提案的牽頭承辦部門為決策承辦單位;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縣政府提出的決策事項,縣政府有關部門為決策承辦單位。

屬于前款第(三)(四)項情形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邀請提出決策事項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重大行政決策草案(以下簡稱決策草案)的擬定。

第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充分協商協調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情況,自行擬定或者委托專家、專業機構擬定決策草案。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全面梳理與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保證決策草案合法合規、與有關政策相銜接。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有關方面對決策事項存在較大分歧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提出2個以上方案。

第十四條 決策草案應當包含決策目標、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決策執行單位和配合部門、經費預算、決策后評估計劃等內容,并附有起草說明。

第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擬定決策草案,應當征求相關部門、鎮(辦)的意見并達成一致。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與提出意見的單位協商,必要時可以提請縣政府分管領導協調;經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決策承辦單位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相關單位意見以及決策承辦單位意見、理由和依據,報縣政府決定。

第二節 公眾參與

第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但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協商會、實地走訪、書面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

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行業組織及其他社會組織、群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第十七條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征求公眾意見。公布事項包括:

(一)決策草案及其說明;

(二)公眾提交意見的途徑、方式和期限;

(三)聯系部門和聯系方式;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項。

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專家訪談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意見:

(一)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

(二)決策事項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

(三)決策承辦單位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規、規章對召開聽證會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九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公開舉行:

(一)決策承辦單位介紹決策草案、依據和有關情況;

(二)聽證參加人陳述意見,進行詢問、質證和辯論,必要時可以由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有關專家進行解釋說明;

(三)聽證參加人確認聽證會記錄并簽字。

第二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聽證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聽證會由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員、聽證陳述人和聽證參加人組成;

(二)聽證會舉行30日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布聽證參加人的名額、報名條件以及具體報名辦法并接受報名。聽證會舉行15日前,應當公布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內容和聽證參加人名單;

(三)聽證參加人應當依照公平、公開的原則,根據聽證事項的內容和影響范圍分不同利益群體合理確定;

(四)決策草案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以及其他相關材料應當在聽證會舉行7日前送達聽證參加人;

(五)聽證會應當設旁聽席位,允許群眾旁聽和新聞媒體采訪報道;

(六)聽證報告應當在充分考慮、采納聽證參加人合理意見的基礎上制作。對不予采納的意見,應當與聽證參加人及時溝通,并在聽證報告中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草案。

第三節 專家論證

第二十二條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對決策草案進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論證,并提供必要保障,支持其獨立開展工作,不得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暗示。

專家或者專業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并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提供書面論證意見的,應當署名、蓋章。

第二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選擇專家、專業機構參與論證,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參加論證的專家、專業機構,其專業特長應當與決策事項相符合,并在本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的權威性、代表性。決策事項涉及多個專業領域的,應當選擇相應專業領域的專家、專業機構參與論證;

(二)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機構;

(三)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專業機構。

第二十四條 縣政府根據需要建立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并健全專家誠信考核和退出機制。必要時,可以使用省、市政府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

第二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專家、專業機構的論證意見完善決策草案。

第四節 風險評估

第二十六條 決策事項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生態環境、財政和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的其他單位應當組織評估決策草案的風險可控性。

按照有關規定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復評估。

第二十七條 開展風險評估,可以通過輿情跟蹤、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運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等方法,對決策實施的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

開展風險評估,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

第二十八條 開展風險評估,應當聽取有關部門的意見,形成風險評估報告,明確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

決策風險評估應當分別不同情形,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決策事項可能引發的社會矛盾糾紛、群體性事件、網絡輿情或者其他不穩定因素和指標予以評估,確定風險等級,并提出相關處理意見和建議;

(二)生態環境風險評估應當對決策事項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三)公共安全風險評估應當對決策事項可能造成的公共安全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確定風險等級,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公共安全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第二十九條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由決策承辦單位集體研究審定。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決策事項的重要依據。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評估結果向縣政府提出提請決策、調整決策草案、降低風險等級后再行決策以及不提請決策的建議。

縣政府認為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認為風險不可控的,在采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可以作出決策。

第三章 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

第一節 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條 決策草案提交縣政府討論前,應當由縣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縣政府討論。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縣政府討論。

第三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決策草案及其起草說明;

(二)決策草案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文件依據目錄及文本;

(三)征求公眾意見等匯總材料、風險評估報告、專家咨詢論證報告等相關材料,經聽證的還應當提交聽證報告;

(四)進行合法性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三十三條 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縣政府法定權限;

(二)決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三)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規定;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四條 縣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一般采取書面審查方式,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選擇調查研究、召開座談會、協調會、論證會等方式;審查過程中應當組織縣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

決策承辦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配合縣司法局開展合法性審查工作。

第三十五條 縣司法局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按照以下規定對決策草案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一)決策事項屬于縣政府法定權限,決策草案形成過程符合規定程序,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建議提請縣政府審議;

(二)決策事項屬于縣政府法定權限,決策草案形成過程符合規定程序,部分內容存在問題的,建議修改完善后提請縣政府審議;

(三)決策事項超越縣政府法定權限、決策草案內容或者形成程序存在重大問題的,建議不提請或者暫不提請縣政府審議。

第二節 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

第三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提請縣政府審議決策草案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包含公平競爭審查的有關情況;

(二)履行公眾參與程序的,同時報送社會公眾主要意見的研究采納情況;

(三)履行專家論證程序的,同時報送專家論證意見的研究采納情況;

(四)履行風險評估程序的,同時報送風險評估報告等有關材料;

(五)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決策承辦單位提交的材料不齊全的,縣政府辦公室應當要求決策承辦單位及時補齊。

第三十七條 決策草案應當經縣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集體討論。集體討論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決策承辦單位作起草說明;

(二)集體審議。

討論決策草案,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縣政府行政首長最后發表意見。

縣政府行政首長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通過、不予通過、修改后再次討論或者暫緩討論的決定??h政府行政首長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第三十八條 縣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時,縣政府辦公室、發改局、司法局、財政局、審計局、統計局、行政審批局、信訪接待中心、決策承辦單位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根據實際需要邀請縣人武部、紀委監委等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其他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相關的單位負責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列席會議。

第三十九條 縣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按照規定向縣委請示報告。

決策草案需要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相關部門批準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通過后,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情形外,縣政府辦公室應當及時在縣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以及在本縣發行的報紙等途徑公布重大行政決策。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同步組織開展解讀,充分利用各種媒介,圍繞政策制定背景、主要措施等方面,多角度、全方位闡釋政策,及時發布權威解讀。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

第四章 決策執行和調整

第四十一條 縣政府應當明確決策執行單位,并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四十二條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依法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制定執行方案、落實執行措施、掌握決策執行的進度、效果以及存在的問題等,并向決策機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

第四十三條 縣政府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行的檢查督辦機構應當采取跟蹤檢查、督促催辦等措施,確保決策方案的正確施行,并及時向決策機關報告督查情況。

第四十四條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決策機關報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決策機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相關單位應當對意見建議進行記錄并作出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政府可以組織決策后評估,并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

(一)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的;

(三)決策機關認為需要評估的其他情形。

開展決策后評估,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單位除外。

開展決策后評估,應當注重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

決策后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六條 承擔決策后評估工作的單位根據評估結果形成評估報告提交縣政府。評估報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決策執行的基本情況;

(二)決策執行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社會公眾和決策利益相關主體對決策的評價意見;

(四)決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五)評估意見建議;

(六)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第四十七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執行中出現本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情形、情況緊急的,縣政府行政首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第四十八條 決策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調整決策決定的,決策機關和決策執行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避免或者減少損失。

第四十九條 縣政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由縣政府辦公室、決策承辦單位、決策執行單位或者其他承擔決策有關工作的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將履行決策程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縣政府違反本規定,導致決策嚴重失誤的,或者依法應當及時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應當倒查責任,實行終身責任追究,依法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集體討論決策草案時,有關人員對嚴重失誤的決策表示不同意見的,按照規定減免責任。

第五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承擔決策有關工作的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履行決策程序或者履行程序時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由縣政府責令改正,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二條 決策執行單位拒不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或者對執行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瞞報、謊報或者漏報的,由縣政府責令改正,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 受委托的專家、專業機構或者社會組織違反本規定,或者不履行合同約定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評估資格或者依法解除合同,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各鎮人民政府、城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作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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